日常交易当中,很多企业都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,能够证明交易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一般就是送货单、结算单、对账单等凭据,其中送货单最为常见普遍,在起诉追货款的过程中,人民法院也会重点审查送货单等相关证据,结合双方的交易方式、交易习惯来做出认定。因此,签好《送货单》和《对账单》真的非常有助于案件胜诉,但现实中很多企业的送货单都有不少法律上的致命瑕疵,今天我们就来谈谈送货单的注意事项。
送货单位和收货单位要明确
《送货单》上的送货单位和收货单位直接决定案件的原被告主体身份,很多企业的送货单都会存在送货单位、收货单位不明确的情况,导致法院审查时主体不清,最常见的错误是收货单位不写、写的不是营业执照注册公司名称、个人写成企业、写了业务员的名字等情况。所谓送货单位和收货单位明确,就是送货抬头和收货单位处都要写各自的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全称,不要写平时对公司的口头别称、简称或者未注册前所曾经使用过的名字,如果送货单位或收货单位是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“公司”,就要写实际送货收货的个人全称(最好备注收货人的电话、身份证号码),因为未经注册的“公司”主体是不存在的。另外,不要把送货单位或收货单位写成业务员的名字!
货物数量、价格、种类要明确
一般《送货单》都会有货物名称、数量、单价、总价,现实中没有写单价或总价的送货单也不少,很多企业想着已经在微信或报价单上报过价,就不再重复写价格。但其实不写价格是非常致命的错误,不写价格会导致法院难以确认送货货物单价和总价,除非有相应的合同、双方确认的报价单、事后双方确认的对账单加以证明。而且也建议送货时把单价和总价都打印好,尽量避免手写或者手改,以免产生争议。另外还有很多企业货物名称只写型号或一串编码,建议在此基础上要写上货物中文名称。
收货单位签收货物的员工要有授权
一般送货除了小公司是法定代表人(老板)自己签收货物以外,基本上都是仓管、财务等其他员工收货,到了法院层面常常会产生 “这个人签收货物的行为能否代表公司?、怎么证明这个人是公司员工?” 等疑问。因此,律师建议可以在交易前期让对方公司出个情况说明或者授权委托书,指定固定的货物签收人,并在上面加盖公章证明同意已授权其收货,来确认货物签收人的身份。
避免质量争议
为了避免日后产生质量纠纷争议,律师建议送货单上可以注明一句:“以上货品签收即视为确认数量,如有质量问题,请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本公司,否则视为确认质量无异议”,但若双方所送的是大型设备等物品,质量异议期则需要视情况约定加长时间。
如若转载,请注明出处:https://www.maihuoo.com/8346.html